1. 最新法规,最新网络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新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以下几条: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2. 新物业管理法条例2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3. 2023新交规明细?
新交规扣12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首次加入校车)
营运车辆包括: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校车(新加入)。
2、严重超速(首次加入校车)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2017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
新规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5、未按照规定休息(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将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处罚。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校车准驾驾驶资格:
(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扣除12分,扣押驾照6个月,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现金处罚。
醉酒驾车:吊销驾驶证,给予相应刑事责任的处罚,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8、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
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交警还有权利给予200-2000元和扣车等处罚。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者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
如果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伪造、更改号牌和证件
使用伪造、擅自更改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行为将会一次性扣除12分。
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新交规扣6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由于侥幸心理导致的闯红灯行为,过去是扣除3分,从2017年开始升级为扣除6分。
2、货车超载(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额定载重量30%以上的车辆,或违反规定载客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3、营运车辆超载未超过20%(由扣2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4、高速公路超速未达到2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将受到此处罚。
6、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在恶劣天气中,应该做到: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雾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条,将受到6分的处罚。
8、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9、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10、占用应急车道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给予扣除6分的处罚。
11、运载特殊物品不挂相应警告标志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者,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12、运输危险品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者将受到此处罚。
13、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驾驶证没有丢失,擅自以欺骗方式补领也将受到6分的处罚。
新交规扣3分的违章行为
1、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从2017年开始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2、超速20%以下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4、驾驶营运客车超载未达2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5、驾驶货车载物超载未达3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6、驾驶机动车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时速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年检)
新交规扣2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4、未系安全带
5、“加塞”行为扣2分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新交规扣1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这其中包括了夜晚不开车灯、不正确使用远光灯、不正确使用雾灯等严重影响自己和其他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会车时,必须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侧向间距。
一般情况下的会车,须遵守下列规则:空车让重车,单车让拖挂货车,大车让小车,货车让客车,教练车让其他车辆,普通车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4. 环保法规最新规定?
最新环保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5. 邻居噪音扰民最新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罚款。
6. 2021年实施的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5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7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8 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全国性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不做“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强化学校“防线”,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专门矫治教育。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法定赔偿数额上限至500万元,设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
·摄影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明确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
·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大幅提高罚款幅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增加“处罚到人”措施,对严重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等处罚。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清理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政策,每天允许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通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小时
7. 2022年新规定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2022民法典新规定最新版本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民法典中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民法典对于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