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寻子报废10辆摩托,如何看待电影失孤原型在豫见后来中说?
当这种犯罪行为在诸多层面引发了极强烈的关注度的时候,可以认为“拐卖”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超越了“谋杀”的犯罪行为。
很明显,像这种说法已经脱离了法律关于犯罪行为本身危害性的探讨。很难定性这种说法的对错,但客观的来说,有预谋的剥夺一个人(或者数个人)的生命,这是最令人难以饶恕的犯罪行为。毕竟对我们每个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自己的生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法律规定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没有明显轻于故意杀人罪,甚至故意杀人罪还存在判处三到五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而拐卖妇女、儿童的最低量刑是五年以上。而且,触犯这两种罪名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也就是说,从我国犯罪打击的角度来看,对两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都是极其严格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并不轻。那为什么大家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此深恶痛绝呢?甚至谈之色变呢!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法律人眼中人性是本恶的,法律人探讨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时所考虑的主要是客观危害性,而不参考道德评价。单纯的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应该不会比剥夺别人的生命更具危害性,除非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引发或者兼容了其他犯罪行为。但在普通大众心目中,他们愿意相信人心是善良的,他们考虑的危害性除了客观危害,更有主观色彩。这是无可厚非的,毕竟拐卖一个孩子,坏掉的可能不止一个家庭,尤其是但在独生子家庭占据了大多数的情况下,拐卖掉一个家庭的孩子,对这个家庭的打击是毁灭性的。法律人也并非没有考虑到这些,这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并不轻的主要原因。但在法律人的世界里,每个人都应该是理性、谨慎的,这与良心无关,而是客观、理性看待事物的结果。
在老百姓眼里,杀人罪虽然罪恶滔天,但未必会牵涉到自己。拐卖妇女、儿童罪看似远在天边,但想想自己身边的亲人、爱人、朋友,被拐卖的风险实际上远大于被谋杀。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大区别在故意犯罪的有无差别性。所谓的有无差别,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罪犯对侵害对象有无选择。故意杀人罪在多数场合下是由于矛盾激发而产生的,犯罪分子并不会无缘无故去杀害受害人,因此在大众的潜意识里这不是一件会主动找上门的事。但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正好相反,被拐卖儿童的父母与拐卖者之间往往无无仇无怨,所以这种无差别的犯罪更令普通人没法接受。就像是明枪易躲与暗箭难防,由于无法预期,多数人都会对后者更加厌恶和恐惧。
但时至今日,拐卖妇女、儿童,尤其是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此之多,这又不得不令我们每个人,尤其是国家政府反思了。
于国家而言,立法需要考量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简单体现就是多数老百姓的观点,但就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该罪的惩罚力度和实际效果显然没能让大多数人满意。于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屡禁不止,这当中究竟是教育的失败,还是在宣传普法方面存在着巨大落差呢!与我们个人而言,当你在网络上痛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同时,又能否做到在遇到“被拐卖妇、女儿童时”仗义出手呢?又或者,当你与爱人由于不孕不育无法享受天伦之乐时,你是否能遏制住自己内心欲望呢?
当一种犯罪行为在诸多层面引发了极强烈的关注度的时候,它已经不单是一种犯罪行为了!